(2015)昆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资产管理人王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兰,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82号。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陆彬。委托代理人叶桂洪,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