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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建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树,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抓获,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树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莉娜、颜丽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林建树到龙海市九湖镇埔美山村黄某某园艺场盗窃多肉植物“红牡丹”2000株(价值10500元),后种在自家猪圈中。该事实系被告人林建树主动供述。2、2015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建树伙同“小黑”(另案处理)到龙海市九湖镇林下村陈某乙的苗圃盗窃多肉植物“玉露”2000株(价值28000元),后种植在猪圈中。该事实系被告人林建树主动供述。3、2015年4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建树驾驶一部无牌号黑色摩托车(车架号LAEE7KC87DMK70057,发动机号13F06057)伙同“小黑”(另案处理)到龙海市九湖镇林下村陈某乙的苗圃内盗窃多肉植物669株(其中康平寿138株、青鸟寿107株、白银寿9株、楼兰寿3株、雪花玉露85株、姬玉露20株、草寿80株、大白沙寿227株,价值8826元),后被陈某乙发现,被告人林建树丢弃摩托车及所盗多肉植物逃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林建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林建树到龙海市九湖镇埔美山村黄某某园艺场盗窃多肉植物“红牡丹”2000株(价值10500元),后种在自家猪圈中。该事实系被告人林建树主动供述。2、2015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建树伙同“小黑”(另案处理)到龙海市九湖镇林下村陈某乙的苗圃盗窃多肉植物“玉露”2000株(价值28000元),后种植在猪圈中。该事实系被告人林建树主动供述。3、2015年4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建树伙同他人驾驶一部无牌号黑色摩托车(车架号LAEE7KC87DMK70057,发动机号13F06057)到龙海市九湖镇林下村陈某乙的苗圃内盗窃多肉植物669株(其中康平寿138株、青鸟寿107株、白银寿9株、楼兰寿3株、雪花玉露85株、姬玉露20株、草寿80株、大白沙寿227株,价值共计8826元),后被陈某乙发现,被告人林建树丢弃摩托车及所盗多肉植物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合格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乙、许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颜某某、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叶某某、陈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一次、伙同他人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38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树又有一次盗窃未遂的情节,价值8826元,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林建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建树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建树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建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建树继续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105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280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莉娜人民陪审员  刘井树人民陪审员  黄启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