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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朱红娟,范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0953-7。负责人金远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仁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晓惠,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娟,女,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范永红,男,生于1977年5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朱红娟、范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骁畅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人民陪审员  陈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