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伯河、孙伟与广水盛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孙伯河,孙伟,湖北省广水盛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29号申请人执行人孙伯河。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湖北省广水盛泰��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水市城郊乡富康村(以下简称盛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春辉。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孙伯河、孙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中民二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5年7月16日向广水市建设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办理:将孙伯河购买的位于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城郊乡富康村第二幢肆单元1502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孙伯河名下;将孙伟购买的位于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城郊乡富康村第二幢肆单元1302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孙伟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中民二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道金审判员 曹宏春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永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