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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史桂海与陈宇、吴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海,陈宇,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史桂海。被执行人陈宇。被执行人吴敏。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桂海与被执行人陈宇、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黄松林审 判 员  沈 洲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