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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72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钱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钱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某撤回对钱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