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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世荣、宁夏石嘴山河滨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世荣,宁夏石嘴山河滨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孙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旗,男,该行董事长。被告被告丁世荣,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宁夏石嘴山河滨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孙进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世荣、宁夏石嘴山河滨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孙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11元,减半收取23205.5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