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黄民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包某与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347号原告包某。委托代理人胡学芬。被告糜某。委托代理人颜辰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包某负担。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缪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