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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永健与李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健,李兴军,周星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151号原告陈永健,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无业。被告李兴军,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星培,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B座1601室。注册号610132200003483。负责人尹晓光,经理。原告陈永健与被告李兴军、周星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57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