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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凌建春与广西防城港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思汽车客运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凌建春。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强,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防城港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思汽车客运分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223号。负责人,黄显安。委托代理人赵荣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洁,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建春与被告广西防城港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思汽车客运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建春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建春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73.5元,由原告凌建春负担。审 判 长  许冠美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