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宏奎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38号罪犯李宏奎,七年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大刑一��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宏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0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李宏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宏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宏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宏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