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付现涛与被告唐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付现涛。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楚。原告付现涛与被告唐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现涛诉称:2015年4月7日中午,原告驾驶一辆货运车从镇坪县洪石镇返回城关镇,13时50分到达平镇路黄龙沟路段时,被平镇公路改造施工单位设置的警戒线拦住,原告下车查看了路况,在确定可通过的情况下,找到负责管理该工地的被告,请求通过。被告骂原告“哪个狗日的都不准过,非要六点钟才能过。”被告突然一拳打在原告右侧太阳穴上,接着又是一拳打在原告左脸部,原告被打倒在地后,被告又打了原告胸部一拳,后用棍子打了原告左大臂一棍。原告被打后,于当日到镇坪县县医院检查,伤情为:右侧颞部及右眶周软组织挫伤;左侧胸部及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3天后继续门诊治疗。被告故意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93.8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90.00元、护理费1300.00元、误工费15000.00元、借档费15.00元共18898.85元。原告提供有以下证据材料:1、镇坪县公安局对原、被告及证人陈明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原告被打受伤的事实。2、镇坪县住院病历、医疗费清单、门诊检查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伤情,所花费的事实。3、原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用以证明原告是从事货运的司机。被告唐楚辩称:原告无视公路上的危险路段警示标志,强行闯关,与被告发生冲突,致使自己受伤。原告方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请。被告亦提供镇坪县公安局对原、被告及证人陈明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强行闯关,在纠纷发生中具有过错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表示原告有过度医疗的情形,原证据3表示行驶证不是原告本人,也未提供相关营运证件,不能达到原告是从事车辆运输的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驾驶车辆欲通过被告管理的平镇路黄龙沟路改造路段,因正在进行排险施工,该路段被设置的警戒线拦住。原告下车通过警戒线捡排险掉落的石头,欲强行通过,此时被告赶到制止原告,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被告用拳头和木棍打伤了原告,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镇坪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右侧颞部及右眶周软组织挫伤;2、左侧胸部及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3天,花费门诊检查及住院医疗费共2193.85元。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与被告施工人员协商通过被拦路段这一事实,并没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告越过警戒线捡正在排险掉落的石头的行为,应认定原告准备强行通过警戒路段。在未经被告许可的情况下,原告置自身安全不顾,不服从管理,欲强行通过被拦路段,挑起事端,自身负有过错,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制止原告时,不够冷静,采取殴打原告的粗暴手段致原告受伤,从结果看,与警戒的目的相悖,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按原告出院时的情况及医嘱:“患者现神志清,精神好,仍感轻微头痛、头晕及胸痛,未诉恶心、呕吐等其他不适症状”、“出院后注意休息,加强饮食营养,适当锻炼”,其请求误工费计算50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未提供其合法营运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每日300元的误工损失。因此原告的误工损失应按其住院天数结合本地一般用工标准计算。被告提出原告有过度医疗的情形,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付现涛医疗费2193.8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90.00元(13天,每天30元)、护理费1300.00元(13天,每天100元)、误工费1950.00元(13天,每天150元)、借档费15.00元,共5848.85元,由被告唐楚赔偿80%,即4679.08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原告负担27.00元,被告负担1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