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玉江与孙先阳、钟瑞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江,孙先阳,钟瑞华,孙广辉,刘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86号申请人孙玉江,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先阳,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钟瑞华,女,199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广辉,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书芳,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孙玉江因与被申请人孙先阳、钟瑞华、孙广辉、刘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孙某某自愿以自己名下的鲁NQ7M**荣威轿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兰有同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孙某某名下的鲁NXXX**荣威轿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孙先阳、钟瑞华、孙广辉、刘书芳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