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兴元申请执行高朝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元,高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源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元,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朝雨,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兴元申请执行高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盐源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朝雨在邮政储蓄盐源县支行62账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朝雨在邮政储蓄盐源县支行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扣划至我院执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 宇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