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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刚与被告冯帆排除妨害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刚,冯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刘成刚,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扆有志,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帆,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刚与被告冯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成刚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