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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鹏宇与赤峰市人民政府、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办事处、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西府村民委员会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鹏某,赤峰市人民政府,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办事处,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西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初字第64号原告鹏某。法定代理人钊祥,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钊卫兵,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晓艳,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毕力夫,市长。委托代理人白玉钢,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成,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旗长。委托代理人姚思远,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凤强,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司法所所长。被告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西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亚新,村主任。原告鹏宇诉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办事处、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西府村民委员会行政给付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鹏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鹏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费180元,由被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办事处各承担90元。审 判 长  李海波审 判 员  甄天麟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