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建筑公司外派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2015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汪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袁某对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汪胜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无证驾驶奔驰越野车,搭载李某某、万某某从甜城大道往内江市市中区松山南路鸿通房地产公司行驶。当袁某驾车行至松山南路456号外公路时,违反禁止标线,在左转弯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从内江市市中区脚盆田方向往甜城大道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拨打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被害人罗某某于当日14时48分许被120接诊入院,经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7月18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袁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贤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罗庚秀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撞跌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7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到交警队,承认其是奔驰越野车驾驶人,并对自己驾车肇事企图逃避责任的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8月24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人母亲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陈某某达成赔偿罗某某死亡赔偿金及陈某某伤愈出院后续赔偿金550,000元的和解协议。同日,被告人母亲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陈某某达成协议书,确认被告人已赔付被害人家属430,000元,约定余款120,000元由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予以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袁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小型普通客车、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罗某某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李某某、万某某、喻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身份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协议书、通话记录、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家店街道何坊东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民事起诉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世杰附本案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