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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立特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储诚开、程国英、王英星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储诚开,程国英,王英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7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小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为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储诚开。被执行人:程国英,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英星,男,汉族,1936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