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6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与刘×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刘×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730号原告郭×,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刘×,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世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