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戴建康与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康,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戴建康,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建成,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法定代表人张长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高沟自来水厂与被执行人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018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建康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3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了已经查封并已处置完毕房屋及暂时无法执行的保证金,还有在淮安网上楼市已经签售和被政府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封的房屋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经查封并已处置完毕房屋及暂时无法执行的保证金,还有在淮安网上楼市已经签售和被政府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封的房屋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018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