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洪芳与丁淑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芳。被执行人丁淑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淑秀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