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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罗某某,女,1986年9月2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陈戈,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军,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