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与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奥林花园C区东大门北侧。负责人王桂峰,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克鹏(受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英(受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49号边门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健华,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本进(受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慧松(受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08年7月22日,无锡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被告一直管理其小区至2014年6月30日。管理期间,被告按每平方米每月0.3元收取电梯房业主电梯维护费1149548元(小区电梯房面积53969.4平方米*0.3元*71个月),按每平方米每月0.2元收取公共能耗费1111726元(面积84221.7平方米*0.2元*66个月))。被告管理服务水平低下,一直未按物业法规定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上述费用的收支情况,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要求其提供收支帐目被拒绝。上述费用系业主预缴,应当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经测算被告有30%未使用,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703648元。被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公共能耗费、电梯维护费是被告根据每个业主的居住面积单独进行结算,对于未交纳的业主被告有权继续主张权利,对于认为其交纳的超过其应交纳的业主,应由业主个人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所收取的公共能耗费,不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其所有权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业主已经书面授权业委会代为行使权利,因此本案原告没有资格权益代表业主主张权利,应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被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进行物业管理,直至业委会成立止。同时约定物业管理费的标准:高层、小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多层0.7元,停车费归物业所有,主要弥补物业经费之不足。2009年12月,无锡市物价局批复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住宅区业委会成立前,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对用于住宅区的电梯费、公共水电费实行合理分摊、按实收取。据此,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小区业主,明确住宅区从2009开始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公共水电费按每平方米0.2元、电梯运行费按每平方米0.3元收取。此后,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始以此标准收费,目前尚有部分业主欠费。2013年12月28日,原告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成立,2014年6月30日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出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双方因物业管理移交产生分歧,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两起诉讼,另一起诉讼主张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管理期间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由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物价局收费批复、业委会成立备案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电梯费、公共水电费系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分别收取,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该项费用如有结余,应当向实际交纳的业主退还,并非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也无权决定自行接受该项费用。因此,原告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市奥林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陆华朝审判员 林丽华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