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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恒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邰勇、方奇、杨金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方奇,邰勇,杨金萍,南京恒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瑾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奇。被执行人邰勇,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杨金萍,女,汉族,1952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恒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0号31幢5-8号。法定代表人方奇。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方奇、邰勇、杨金萍、南京恒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方奇、邰勇、杨金萍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280万元、利息106772.82元及罚息1364.29元,并继续支付2014年4月22日以后的罚息(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方奇、邰勇、杨金萍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4万元;三、如被告方奇、邰勇、杨金萍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方奇名下的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岔路口经纬城市花园C8幢408室房产,在债权数额108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方奇、邰勇、杨金萍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杨金萍名下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爱涛路18号爱涛漪水园荣晖轩1幢502室房产,在债权数额172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对方奇、邰勇、杨金萍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杨金萍名下有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爱涛路18号爱涛漪水园荣晖轩1幢502室,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司法拍卖,以185.3万元成交,本院拨付申请人抵押债权及垫付评估费等1755900元,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过户税费、二押债权等。邰勇名下还有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宁溧路188号博恩花园御凯轩26幢05室,本院在另案中予以拍卖,偿还抵押债权后无剩余。杨金萍名下还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93号401室、方奇名下有本市江宁区东山镇岔路口经纬城市花园C8幢408室,因被执行人有还款意愿,申请人暂不申请拍卖。方奇名下秦淮区窨子山路99号5幢一单元301室、江宁区禄口街道宁溧路188号博恩花园御景轩10幢106室,因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未能处置。恒福汽车公司名下无房产。方奇名下有精灵牌牌号为苏A×××××、宝马牌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各一辆、邰勇名下有苏A×××××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扣押到车辆,暂未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邰勇名下有银行存款3942元,本院进行了扣划并拨付申请人,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处置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