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郝利与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利,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郝利。被执行人: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荷雪。郝利申请执行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郝利与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部分案款。同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郝利案款1740812.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代理审判员 施国华代理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洁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