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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0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徐振清,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被告刘某,女,生于1970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