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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荆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02310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某某,住宾县。被告荆某某,住宾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请求被告返还下欠彩礼款人民币2万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刘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证人徐某某证言,拟证明:被告所要彩礼款及彩礼款数额。被告荆某某未出庭亦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戴红介绍于2015年5月4日订婚,订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6万元,实际订婚当日原告交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5万元,5万元包括装烟5000.00元,买东西5000.00元。后原、被告双方相处中觉得双方性格不和,于是双方自行协商于6月24日分手,分手时被告承诺将彩礼款5万元退还给原告,被告于7月份先后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原告彩礼款3万元,下欠2万元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下欠的2万元彩礼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以致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借婚姻关系向原告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要彩礼款除去5000.00元用于买东西视为赠予外,余款15000.00元应予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下欠彩礼款人民币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新波人民陪审员  闫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立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