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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刘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刘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曹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站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伊川县恒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