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金美海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金美海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卜瑾,龚铭宇,周孙荣,林贻凯,杜雪,杜吉华,侯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41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瑛。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林茜,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金美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卜瑾。被告福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周孙荣。被告卜瑾,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龚铭宇,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周孙荣,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贻凯,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杜雪,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杜吉华,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侯文玲,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告福州金美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卜瑾、被告龚宇铭、被告周孙荣、被告林贻凯、被告杜雪、被告杜吉华、被告侯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金美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卜瑾、被告龚宇铭、被告周孙荣、被告林贻凯、被告杜雪、被告杜吉华、被告侯文玲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九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2844303.19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金美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卜瑾、被告龚宇铭、被告周孙荣、被告林贻凯、被告杜雪、被告杜吉华、被告侯文玲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44303.1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刘健萍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