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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少峰与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峰,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陈少峰。委托代理人陈景云、陈静,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林。原告陈少峰因与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少峰的委托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少峰诉称,被告从2014年10月份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仿猪皮及羊纹PU等货物。2015年1月3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货款共计223402元,被告在《供货对账结算单》盖章确认,并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在供货人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法院裁决执行。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而被告却一直推脱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少峰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23402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工商查询档案,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供货对账结算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23402元。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明资料1至3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系一家鞋类、塑胶制品、塑胶原料及其辅助材料、模具制造的企业,原告陈少峰向其供应仿猪皮、羊纹PU等货物。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3402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23402元,有原告提供的《供货对账结算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4月22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少峰支付货款22340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52元,由被告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俞燕娜人民陪审员  余葵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书芳附注:一、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