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张某甲,男,死于2015年10月28日。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系原告孙媳)女,生于1988年7月24日。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被告张某丙,男,生于1959年11月7日。被告张某丁,女,生于1962年8月26日。被告张某戊,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被告张某己,女,生于1973年9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因病于2015年10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