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山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国柱申请执行龙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柱,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龙玉军,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徐国柱申请执行龙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国柱申请执行标的为5068.8元。因被执行人龙玉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郑晓强执行员 郭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道清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