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吕永明与乌苏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明,乌苏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吕永明,男,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乌苏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乌苏市甘河子镇幸福路。法定代表人:藏梅。本院在执行由昌吉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永明申请执行乌苏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苏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支付了案件款40000元,剩余案件款18519.6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吕永明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