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兴分公司与潍坊招财进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兴分公司,潍坊招财进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兴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拥军路3225号。负责人杨宪中,经理。被告潍坊招财进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办事处西官亭村。法定代表人王孟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兴分公司诉被告潍坊招财进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潍坊招财进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招财进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牟爱平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慧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