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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与临桂*8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临桂*8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孙*。被告临桂*8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村委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临桂**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临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恩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