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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龙执补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共龙井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崔天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共龙井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崔天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龙执补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共龙井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金万洙,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崔天锡,户籍所在地龙井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共龙井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崔天锡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4)龙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天锡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崔天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龙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