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宋建翠与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翠,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66号申请执行人宋建翠。被执行人王艳丽。申请执行人宋建翠与被执行人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翠要求被执行人王艳丽给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建翠于2015年10月3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寅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