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佳俊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佳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073号罪犯宁佳俊,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佳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394元。被告人宁佳俊、曹永船、刘为平、丁丽梅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0)浙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人宁佳俊、曹永船、刘为平的上诉,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丁丽梅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宁佳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宁佳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佳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佳俊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