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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方某,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住长春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