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方某,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住长春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