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某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在你处的款8305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