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132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杨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卫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