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朱淑萍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33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支行,朱淑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一(南塔)XXX层。负责人:阳烽。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被告:朱淑萍,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支行诉被告朱淑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清偿涉案欠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支行负担(已付)。审 判 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