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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刘某,饶阳县留楚乡西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解晓伟,衡水市正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