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刘某,饶阳县留楚乡西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解晓伟,衡水市正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