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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一中与任浙康、李春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中,任浙康,李春红,任莲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720号原告:徐一中。被告:任浙康。被告:李春红。被告:任莲崔。原告徐一中为与被告任浙康、李春红、任莲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徐一中于2015年10月30日以当事人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徐一中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一中撤回对被告任浙康、李春红、任莲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5228元,由原告徐一中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