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厦门嘉佳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明,厦门嘉佳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365-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明,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嘉佳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363号305室。法定代表人黄志静。申请执行人陈晓明与被执行人厦门嘉佳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嘉佳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PV8**号、闽D362**号、闽DPB6**号、闽DPH8**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晓明的债权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