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涛、姜红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涛,姜红玲,姜金亭,林琳,张常春,姜红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837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耀辉,该单位职工。被告张红涛。被告姜红玲。被告姜金亭。被告林琳。被告张常春。被告姜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涛、姜红玲、姜金亭、林琳、张常春、姜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借款人已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