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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魏绪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崔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61号自诉人魏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农民。被告人崔某,男,汉族,住东阿县,农民。自诉人魏某以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魏某申请撤回自诉,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学禹人民陪审员  卢 哲人民陪审员  张红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若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