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魏绪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崔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61号自诉人魏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农民。被告人崔某,男,汉族,住东阿县,农民。自诉人魏某以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魏某申请撤回自诉,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学禹人民陪审员 卢 哲人民陪审员 张红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若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