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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薛震与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立军、吴红喜、山东格润奥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薛守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震,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委托代理人:刘佳欢,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朱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立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红喜,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朱立军之妻。被执行人:山东格润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朱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薛震与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立军、吴红喜、山东格润奥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居住房产已抵押,金融机构无存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并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