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罪犯方建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252号罪犯方建,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现服刑于平凉监狱。2010年10月27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定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方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1)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犯故意伤害罪,改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方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方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方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周山晖代理审判员 王雨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楚鸿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