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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武XX、王X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XX,王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06号原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XX,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于高平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挺,北京泽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于高平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健康,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武XX、王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武XX、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巧娜 关注公众号“”